险资作为长期资金,在支持资本市场建设和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当前,保险资金运用总体稳健审慎,资产质量总体较高,个别公司激进投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不过,仍有保险机构存在违反《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和监管政策的问题。
11月25日,《国际金融报》记者获悉,银保监会于近日向保险公司印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资金运用领域存在问题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曝光了险资运用的八大乱象:
●投资决策机制不健全
●资产负债管理薄弱
●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未持续符合监管要求
●违规开展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资金运用业务不合规
●保险资管产品管理运作不规范
●风险管理不审慎
●考核激励机制不科学问题
与此同时,监管也开出了“药方”,起草了《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明确了产品定位、形式和类别,规范了产品注册登记、销售发行、存续期管理、终止清算等流程,在行业内引起了不小的讨论。
保险资管业内人士表示,这表明之后针对险资的监管将趋严,对保险资管公司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险企因超比例投资收监管函
银保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9月末,保险资管产品余额2.68万亿元,其中债权投资计划1.24万亿元、股权投资计划0.12万亿元、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1.32万亿元。
2.68万亿元的大体量险资在运用中出现了一些不合规行为,监管部门对此进行了通报,“超范围、超比例投资”是其中一项。
据通报,个别公司未按规定范围投资,违规投资监管禁止的行业产业;个别公司通过地方融资平台违规新增地方政府债务;个别公司存在受托管理保险资金投资境内银行结构性存款的问题;个别公司大类资产投资比例或集中度风险比例超出监管规定。
11月22日,有三家险企中融人寿、北大方正人寿、珠江人寿就因超比例投资收到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具体来看,2019年二季度末,中融人寿其他金融资产占上季末总资产的25.03%,北大方正人寿其他金融资产占上季末总资产的27.22%,珠江人寿不动产类资产占上季末总资产的30.72%,三者均违反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规定,为防范系统性风险,针对保险公司配置大类资产制定保险资金运用上限比例。投资其他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5%。投资不动产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相关规定,银保监会决定对上述三家险企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自接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公司不得新增其他金融资产投资。
2。加强资产负债管理,提高风险管理能力,改善资产负债匹配状况,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和制定应对措施,防范资产负债错配风险。
3。在整改完成并经同意后,方可开展相关投资业务。
记者了解到,超比例投资问题或与统计口径变更相关。
珠江人寿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珠江人寿不动产投资余额超比例主要是新旧统计口径造成。珠江人寿2019年二季度末不动产余额按照旧口径计算并没有超过监管比例,按照新口径(包括应计利息等)计算超监管比例幅度很小,且超比例情况未对公司正常经营造成影响。自本年三季度起珠江人寿按新口径计算的不动产资产比例已符合监管要求。珠江人寿一直以来稳健经营,坚持合规管理。今后将进一步加强投资比例管理工作。
而北大方正人寿也给出了相近的解释。北大方正人寿方面对《国际金融报》记者指出,公司此次其他金融资产余额占比超比例,属于政策理解和统计口径上的差异。公司自2017年3月投资信托计划等其他金融资产,始终遵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根据基础资产类型,将房地产类信托归类于“其他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计入不动产大类资产范畴,并一直按此原则上报统计信息。
“在接到相关监管措施意见后,北大方正人寿高度重视,第一时间予以落实。该措施不会对公司业务和绩效构成影响,公司相关资产比例也将于明年一季度重返比例范围之内。”北大方正人寿称。
假委托、违规多层嵌套投资
除超比例投资外,假委托或转委托、违规开展多层嵌套投资或通道业务、股权投资不合规、受托管理资金不规范、投资标的不符合监管要求这些问题也被监管层点出。
根据通报,在假委托或转委托方面,有的公司在不具备投资管理能力情况下,借用受托通道变相自行开展股票、金融产品等高风险领域投资。有的公司以外部投资顾问形式将产品转委托,让渡主动管理责任。
在违规开展多层嵌套投资或通道业务方面,有的公司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存在违规多层嵌套或将信托作为通道的情形。
在股权投资不合规方面,有的公司违规开展直接股权委托投资业务,其作为直接股权投资的出资方,让渡投资决策及投后管理职责,统一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专业机构对直接股权投资进行受托管理;有的公司开展重大股权投资,却按照非重大股权投资标准进行事后报备,规避监管要求;有的公司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资金规模低于监管要求;有的公司股权投资的标的企业所属行业超出监管规定范围等。
在受托管理资金不规范方面,部分公司受托专户存在非主动管理情形;个别公司受托管理的账户未进行托管;有的公司未按监管要求报送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年度报告。
另外,投资标的不符合监管要求。有的公司投资的债券,在信用评级、发行主体等方面不符合监管规定;有的公司投资的股票,出现上市公司接受监管部门调查,或财务报表被出具保留意见等情形。
利用资管产品违规开展关联交易
保险向来被称为“现金奶牛”,这也使不少拿到保险牌照的企业动起了“心思”,将巨量险资用作违规利益输送。
一是无序设立非保险子公司。少数公司无序设立非保险子公司、乱设平台公司,公司治理、风险隔离、投资管理机制缺失;个别公司存在通过平台公司截留、挪用、转移保险资金,向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等问题。
二是利用资管产品违规开展关联交易。个别公司以组合类资管产品为通道,向关联方及相关企业违规开展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
三是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不健全。少数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未规定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报告关联方信息的要求;有的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组成不符合监管要求;有的公司未将高管亲属纳入关联方清单。
四是重大关联交易未披露。个别公司存在未披露或报告与关联方签订投资委托协议等问题。
五是关联交易报告不完整或内容失实。
实控人违规干预投资决策
公司决策应当经过一系列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董事会授权的投资执行委员会、总裁室、资产管理中心等部门的认定,而不是“一言堂”。
但公司实际运行过程中,仍有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凌驾制度之上,违规干预投资决策。比如个别公司的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掌控投资决策权,凌驾于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之上,公司投资决策制度、机制形同虚设。
此外,有的公司投资管理制度不健全、投资决策机制不科学、投资运作不透明、监督机制失衡、内控机制缺失;关键岗位人员缺位或违规任职;投资决策不理性、不审慎,无视保险业经营发展和保险资金运用客观规律,盲目追求高收益。
险企的保费收入大部分属于负债资金,但在资产负债管理上,还有险企认识不到位。部分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缺乏期限结构匹配、成本收益匹配和现金流匹配的基本理念,未实现资产端与负债端的协调联动,存在资产负债“两张皮”的现象。
资产负债管理能力也没有跟上。部分公司缺乏资产负债管理必要的模型和技术,没有把资产负债管理评估结果纳入到公司绩效考核体系中;个别公司为获取高收益,投资股票、未上市股权、不动产、信托产品等资产的占比接近监管上限,资产负债匹配状况较差。
只重短期投资收益
除上述问题外,《通报》还指出了其余4项问题: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未持续符合监管要求、保险资管产品管理运作不规范、风险管理不审慎、考核激励机制不科学。
在投资管理上,重牌照轻建设,只有“牌照意识”缺乏“能力意识”,投资风险责任人和行政责任人缺位,相关责任人员更换未能及时报告;有的公司虽已获得投资能力备案,但相关投资团队人员、资质不能持续满足监管要求;还有公司超出能力范围投资,存在未履行相关投资能力备案而从事相关投资活动的问题。
在保险资管产品管理运作上,挪用产品资金、“名股实债”、组合类资管产品运作违规。
在风险管理上存在不审慎的问题。有的公司选择的交易对手近年受到过重大行政处罚;股票反向交易,没有及时披露或报告;少数公司同一投资经理同时管理不同资金来源的投资账户或者保险资管产品;个别员工在债券、股票等投资中存在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行为;未按规定或没有及时履行报告及信息披露义务。
在激励制度上短期化。有的公司没有根据资产负债管理要求,建立科学的投资绩效评估和考核机制,只注重短期投资收益。
资管新规补空白
监管层在对这些问题“算总账”的同时,还开出了治病良方。
近日,银保监会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要求,起草了《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
《办法》对于违规关联交易以及利益输送行为明令禁止,监管层明确要求打破刚性兑付、消除多层嵌套、去通道、禁止资金池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产品最低30万元起投、可投最高占比35%非标项目。
对于在产品形态、交易结构、资金投向等方面的细化规范,监管部门表示,将分别制定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的配套细则,细化监管标准,提高监管政策的针对性。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办法》中,明确了保险资管产品的投资者可为自然人。这意味着高净值个人有望纳入保险资管产品的客户人群。
某上市险企集团资管部门高管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保险资金投资运作一贯就是风控第一,合规优先。
关键词: 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