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60岁以上老年人已达2.5亿人,需要提供适应他们需求的商业保险产品,同时要改善其他群体的保险供给。那么,商业性养老保险在老年收入保障体系中可以发挥哪些作用?我国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当前有哪些问题亟待解决?
商业性养老保险在我国老年收入保障体系中的比重较少
中国经济时报:商业养老保险在老年收入保障体系中处于什么地位?我国目前的基本情况如何?
何文炯:现代社会中,老年收入保障是最重要的民生保障项目之一,惠及范围广,所需资金量巨大,影响因素多,社会关注度高。从学理和国际经验看,老年收入保障制度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面向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养老金制度,由政府依法组织实施,旨在保障社会成员年老之后有稳定的基本收入来源。第二层次是面向工薪劳动者的职业年金项目,属于用人单位的员工福利计划,旨在通过提高职工的风险保障水平以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第三层次是社会成员自主自愿自费参与的民间各类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的养老金项目,比较典型的有商业性养老保险、互助合作性养老保险以及银行、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所开办的养老金业务,旨在为中高收入阶层提供更加充分的收入保障。
经过30多年的改革探索,我国养老金体系实现了制度转型和惠及范围的扩展。基本养老金方面,目前有两个制度,即面向工薪劳动者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面向其他社会群体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职业年金方面,根据现行规则,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的正式在编人员即公职人员已经普遍拥有职业年金,但绝大多数企业职工和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绝大多数非正式在编工作人员还没有职业年金。至于第三层次中商业性养老保险的参与情况,目前没有权威的统计资料,但从各方提供的信息看,拥有商业养老保险的人员还很少。这说明,商业性养老保险在整个老年收入保障体系中的比重还较少。这是值得重视的。
商业性养老保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得越来越重要
中国经济时报:现代社会中,商业性养老保险在老年收入保障体系中可以发挥哪些作用?
何文炯:在老年收入保障体系中,商业性养老保险处于第三层次,采用的是保险模式,即由保险机构利用互助共济原理组织实施,使得参加者能够在基本养老金之外又有一份养老金,从而使其老年生活更加优越。从这个意义上说,基本养老金制度担当的是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的功能,而处于第二层次的职业年金和处于第三层次的商业性养老保险担当的是改善老年人生活的功能。对于工薪劳动者而言,除了基本养老金之外,可能还有第二层次的职业年金。某君如果觉得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两项加起来还不足以老年生活之需,则可以选择第三层次中合适的养老金项目,包括商业性养老保险。对于没有职业年金的社会成员而言,他们对处于第三层次的商业性养老保险会有更多的需求,因为仅仅依靠基本养老金难以过上“幸福生活”。事实上,基本养老金的功能是“保基本”,即保障社会成员年老之后具有购买基本生活资料的能力,并非提供充分的保障。因而,这个群体中具有付费能力的社会成员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商业性养老保险。当然,对于没有付费能力的社会成员而言,其年老之后的收入来源主要是依靠基本养老金,这就要求基本养老金制度确实能够承担起“保基本”的职责。
高庆波:在现代社会保障体系中,商业养老保险被归为第三支柱,即世界银行1994年在《防止老龄危机》(Averting Ol d Age Crisis)提出的“个人自愿性养老储蓄”。具体到中国商业养老保险,其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定位可以追溯到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商业性保险是社会保险的补充”,这为最初的商业养老保险探索提供了原则性框架。
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若干意见》提出,“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制定实施免税、延期征税等优惠政策,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商业养老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得越来越重要。
发展商业养老保险,还将起到两个作用:一是缓解储蓄率过高问题,因为其中相当一部分储蓄是为了应对老年挑战所储备的;二是有助于改善中国资本市场机构投资者构成结构。2007年证监会首次发布的《中国资本市场发展报告》中显示,当时中国资本市场上保险公司和养老金占比分别为5.2%与1.7%;而美国在PPA(养老金保护法案)颁布的2006年这两组数据分别为10.7%与34.2%,英国为22.9%与22.6%。十年后,《中国证券投资者全景分析》报告披露,2016年中国证券投资者结构中个人投资者持股比重仍达40%,专业投资机构持股市值比重提升至16.3%,商业养老保险制度的未来仍有巨大的发展空间。
因而,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制度,既有利于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提升保障水平,更好地应对老年风险,也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
三支柱的功能定位是制度设计的关键所在
中国经济时报:我国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当前有哪些问题亟待解决?
白彦锋:所谓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是指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享受税前列支保费,在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税款。通过对投保人的税收优惠来鼓励全社会共同建立养老保障,在国际上已有良好的经验,特别是美国的401K计划(现在已占美国的退休总资产15%左右)及香港的强积金计划,对当地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起到巨大的作用。
我国目前在个人所得税上采用的制度是超额累进税率制,不同的收入适用的税基、税率也不同,基本原则是收入越高,税率越高,未来领取保费需要纳税时,由于领取人已处于退休阶段,收入通常会降低,相应税率也就降低了。因此,税延型养老保险究其本质而言,是政府以牺牲税收来帮助民众建立自己的养老保障,通过政府、企业、个人来共同完善社会养老体系。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人均寿命显著增长。参照联合国关于老龄化社会的新标准,我国自2001年起已经步入老龄化社会,且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截至2016年底,我国60周岁及以上人口23086万,占总人口的16.7%;65周岁及以上人口15003万,占总人口的10.8%。面对如此严峻的老龄化趋势,我国未来的养老问题也会更加突出。2017年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推出进一步减税措施,会议第五条指出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即税优型健康险)试点政策推至全国,对个人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按每年最高24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同年6月21日召开的常务会议,再次确定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措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助力老有所养。此次会议强调要加大政策扶持,完善养老保障服务体系,加快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自此,我国保险政策对于我国社会养老保障的重要性可以窥见一斑,其中税延型养老险以及税优型健康险主要是针对个人所得税纳税者所推出的税优型保险。
自银保监会发布新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以来,健康险发展政策持续加力。银保监会副主席黄洪近日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要研究扩大税优健康保险产品范围,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健康服务领域,鼓励保险机构提供医疗、疾病、照护、生育等综合保障服务。力争到2025年,健康险市场规模超过2万亿元。下一步,税优健康保险产品范围将继续扩大,保险资金投资健康服务领域也将获更大力度支持,其中,老年人专属保险产品、慢性病管理等领域将成为健康险发展重要着力点。
就我国税制状况来看,我国目前仍以间接税为主。间接税是要通过价格渠道转嫁出去的税,我国商品价格中间接税的含量较大。欧洲国家间接税比重大体上是45%,直接税比重大体上是55%,基本是各占一半。美国间接税的比重只有20%—30%,各州情况也有所不一,有的州直接税比重甚至到80%。因为我国的税收总额当中间接税比重高,为了使税收负担分配结构更加公正、更加公平,在稳定税负的前提下,势必要增加直接税的征收,降低间接税的比重。
何文炯:我国从上世纪90年代即提出加快发展包括商业性养老保险在内的各类补充性养老金,但20多年来发展一直缓慢。这不仅不利于养老金体系结构之优化,而且使得基本养老金制度,尤其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负担”过重,从而增加企业的缴费负担和财政的支付压力。尤其是前些年,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给付标准持续大幅度提高,在改善这个人群收入状况的同时,也在社会上形成了对于基本养老金较高的预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人们参与补充性养老金项目的积极性,从而降低了商业性养老保险的有效需求。因此,要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增强中高收入阶层购买商业性养老保险的内在动力。这里的关键是保持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的适度增幅。因此,要按照中央“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的精神,向社会成员传递明确的信息:基本养老金只能保障基本生活,要想过上更好的老年生活,就需要有补充性养老金。据此,应当建立有效的机制,使退休职工的基本养老金保持适度增长,重点是保持其购买力不下降。与此同时,要提高保险机构在养老保险方面的经营和服务能力。最近这些年,保险机构在补充性养老保险方面的工作,主要集中于职业年金领域,对于第三层次的商业性养老保险业务关注不够。随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逐步回归“保基本”,商业性养老保险需求会增加。因此,保险机构需要基于需求分析,在设计开发新产品、提高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回报率和改进服务等方面多下功夫,逐步增强社会公众的信任度。
高庆波:商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种非强制性的、旨在平滑生命周期范围内消费水平的储蓄制度,是一项以个体为决策基础的、自愿性的储蓄制度安排。制度自身的便携性、选择权以及收益因素都是影响个人参与的关键因素,而且制度整体受外部人口与经济条件的发展制约。当前,最需要的是制度的顶层设计,尤其是三支柱的功能定位是制度设计的关键所在。
现实中,世界各国三支柱侧重存在明显差异。英、美是基础的第一支柱加上核心的第二支柱与补充性的第三支柱;而德、法、意等国则是核心的第一支柱加上一定程度的第二和第三支柱。导致差异的主要原因在于:公立养老金制度的历史变迁、信托历史、金融市场及文化差异。
对中国而言,是希望第三支柱像德国吕鲁普养老金(Ber t Rür up)与李斯特(Riester-Rente)养老金一样承担更大的责任,还是希望第三支柱和第二支柱一起辅佐第一支柱,这是当前亟须回答的问题。
通过深化基本养老金制度改革增加对商业性养老保险的真实需求
中国经济时报:发展商业性养老保险市场空间巨大,你对此有何建议?
白彦锋:目前,中国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相对滞后,截至2017年底,我国商业养老保险积累的资产约为1.1万亿元,仅占GDP的1.33%。相比之下,2015年美国个人退休账户积累的资产为7.32万亿美元,占GDP的42.1%。
税延型养老保险的发展空间很大。2016年,我国储蓄率(总储蓄占GDP的比例)为46.5%,远高于世界24.5%的平均水平,也高于世界各个地区以及不同收入水平经济体的平均值。
假设税延型养老保险未来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以每月缴费额度1000元、参与度50%、缴纳个税人口为1.27亿来进行测算,每年有望带来7620亿元的保费收入,有力促进险企个险业务收入和新业务价值持续稳定增长。
未来20年“第三支柱”保费将达万亿元,税延养老保险产品或约7000亿、8000亿元,未来30年渗透率或达30%。未来20年,第三支柱替代率有可能达8%—10%。
在我国当前财政收支平衡压力日益加大的背景下,不管对于养老还是医疗,财政只能“保基本”。从国外的情况来看,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都是服务高收入群体的,满足老百姓的差异化养老和医疗需求。当然,如何防止养老和医疗方面的税收优惠,在鼓励做大做强个人第三支柱的同时,不成为高收入群体的偷逃税漏洞,需要深入思考。
何文炯:商业性养老保险的市场空间在于需求的创造。事实上,我国商业性养老保险领域存在严重的结构性矛盾:买得起的人不想买,想买的人买不起。养老金体系是一个整体。我们不能孤立地讨论商业性养老保险,更不能为发展商业性养老保险而发展商业性养老保险,而是要从优化养老金体系结构的高度来讨论这一问题。当前,以农民为主体的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金过低,他们有补充性养老金的强烈需求,但他们当中的大部分缺乏购买商业性养老保险的能力。只有“先富起来”的小部分农民具有这种购买能力。以工薪劳动者为主体的中高收入阶层,他们大多数已经具有能够保障基本生活的养老金,如果这类养老金不断提高,则他们购买商业性养老保险的内在动力就下降;如果保持适度的水平并且稳定之,则这一人群购买商业性养老保险的有效需求会持续增加。因此,关键在于通过深化基本养老金制度改革,以增加对商业性养老保险的真实需求。
高庆波:2018年,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一年以来进展有限,截至2019年9月,个人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销售额尚不足2亿元。因而,虽然理论上商业养老保险市场空间巨大,但现实中,这一制度还缺乏明确的制度设计。
十余年来,第二、第三支柱制度领域内有两项变革格外引人注目:一是自动加入机制(Auto enr ol l? ment),二是合格默认投资工具(Qual if ied Def aul t In? vestment Al t er native,QDIA)。所谓自动加入机制,指的是参保人默认加入该制度,如果参保人不愿参加该制度,则可以通过申请选择退出,该制度由美国2006年通过的PPA法案所倡导,目前已经在诸多OECD国家企业年金制度中得到实施,自动加入制度通过简单地反转已有加入流程(原来的企业年金制度通常需要参保者申请加入),极大提升了制度的覆盖情况。至于QDIA,指的是设立默认的投资对象标的,如生命周期基金、目标日期基金之类的形式。QDIA为不具备专业金融知识的人提供了可靠的投资工具,节约了制度决策时间并提升了整体投资决策配置的质量,近年来在基于个人账户的第二、第三支柱中被广泛使用。
此外,还有相当数量的OECD国家通过立法,要求必须参加一定形式的商业保险制度(主要集中在养老和医疗领域),并辅以税收优惠措施。如不参与规定的制度,则需要缴纳额外的税款。这种奖惩合一的举措,既有强制性又有激励性,极大地提升了商业社会保险的发展水平。最后,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推动制度发展也将起到积极引导作用。上述种种举措,供建设中国商业养老保险事业参考。
关键词: 商业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