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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和田地区分行因信贷资金被挪用遭罚三十万元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披露和田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和银保监罚决字〔2021〕5号、6号、7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建设银行”,证券代码“601939.SH”)和田地区分行存在流动资金贷款贷后管理不到位,信贷资金被挪用,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违法违规事实,银保监会和田监管分局于2021年4月12日决定对建设银行和田地区分行罚款人民币三十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左卓时任建设银行和田地区分行营业部四级业务员,对该分行流动资金贷款贷后管理不到位,信贷资金被挪用,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直接管理责任。银保监会和田监管分局于2021年4月12日决定对左卓警告,罚款人民币五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蒋珠时任建设银行和田地区分行营业部副总经理,对该分行流动资金贷款贷后管理不到位,信贷资金被挪用,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银保监会和田监管分局于2021年4月12日决定对蒋珠警告,罚款人民币五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建设银行第一大股东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为57.11%,第二大股东为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37.54%;第三大股东为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0.88%。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关键词: 建设银行和田地区分行 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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